中贸合规中心

中贸合规中心

导航菜单
中贸合规中心

微信扫码登录

正在加载二维码...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登录
二维码有效期 5 分钟

资讯中心

>

行业洞察

美国膳食补充剂高频问答②:新膳食成分的身份判定
发布时间:2026-09-30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初审提交的NDIN(New Dietary Ingredient Notice)材料时会提出关于提交的物质是否属于新膳食成分NDI(New Dietary Ingredient)问题。ZMUni中贸合规中心也经常会收到客户的提问,咨询某个特定物质是否适用于申请美国的NDIN。

因此,中贸精选并总结美国FDA关于申报物质的身份(identity)部分的答疑,供大家参考。8月份中贸曾发布美国膳食补充剂高频问答①:新膳食成分的身份判定,此文为续篇。

有些客户会咨询某种成分是否可以作为新膳食成分上市。除必须满足新膳食成分的定义外,如果这类成分有大量作为药物的临床试验,那么还需要证明在作为药物成分的临床试验开始日期之前,已有作为食品成分或膳食成分的上市证明。那么提供哪些文件是有效的,在此刻就会至关重要。关于这一点,FDA在这里已经给了我们充分的解答。


Q

FDA 建议提供哪些文件,以证明某种膳食成分(dietary ingredient)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已经上市?

用于证明某种膳食成分不属于 NDI(New Dietary Ingredient,新膳食成分)的文件,应包括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形成的、具有同期日期记录的书面商业记录、促销材料或新闻报道。

例如,可以包括:

· 销售记录(sales records)

· 提单(bills of lading)

· 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s)

· 生产记录(manufacturing records)

·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s)

· 杂志广告(magazine advertisements)

· 邮购目录(mail order catalogs)

· 销售宣传册(sales brochures)


相关文件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证明该产品是在美国进行上市/销售(marketing in the U.S.)的,并应明确:

1. 所上市膳食成分的身份,例如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2. 膳食成分的具体形式,例如:

o 粉碎草药(ground herb)

o 水提取物(water extract)

o 油(oil)

3. 该成分当时是作为膳食成分(dietary ingredient)上市,还是用于其他目的。

例如,在健美杂志(body building magazines)上的广告,可以作为该成分是作为膳食成分上市的充分证据。

相反,如果某种植物或草药是在园艺(gardening)或景观绿化(landscaping)杂志中刊登广告或被提及,这通常不能作为该植物或草药是作为膳食成分上市的充分证据。

FDA 还会将《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中的 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一般认为安全)法规和食品添加剂法规作为证明某成分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已经作为膳食成分上市的文件,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该法规涵盖该物质作为营养补充剂(nutrient supplement)的使用;

◾️该法规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已经生效;

◾️该法规包含该成分的身份/规格要求(identity specifications);

◾️所涉及的成分符合这些身份规格。

虽然 FDA 也会考虑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出版的参考资料作为支持性证据,例如 1992 年版《Herbs of Commerce》,但 FDA 不可能仅凭《Herbs of Commerce》中的一个列名,就认定某种成分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已经作为膳食成分上市。原因是这类资料可能没有规定一些必要的信息,例如:

◾️使用的是植物的哪一部分(plant part);

◾️提取物类型(extract type)。

因此,如果依赖《Herbs of Commerce》作为证明某种植物性膳食成分不是 NDI的证据,FDA 建议同时保存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植物成分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已经作为膳食成分上市。这些补充文件应明确:

◾️该植物性膳食成分来源于植物的具体部位;

◾️如果是植物提取物,还应明确其提取类型。


关于 Affidavit(宣誓书/声明)的要求

仅仅由个人通过 affidavit(宣誓书)证明其记忆中某种膳食成分何时首次上市,通常不足以证明该成分在 1994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已经上市。

除非该 affidavit 有同期形成的书面记录作为支持。

FDA 的理由是:人的记忆不可靠,尤其是当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在 30 多年前时。因此,如果没有任何来自当时上市时期的、客观且可验证的文件资料(objective, verifiable documentation),FDA 通常不会仅凭一份 affidavit,就认定某物质在 DSHEA 生效前(pre-DSHEA)已经作为膳食成分用于膳食补充剂。


版权声明:本文为中贸合规中心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订阅邮件
1728312015-右侧广告位-化妆品服务
1728312018-右侧广告位-食品服务
previous arrow
next ar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