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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简称FD&C法案) 第413(d)条(21 U.S.C. 350b(d))给出了新膳食成分的定义(New Dietary Ingredient, NDI):即1994年10月15日之前,未在美国上市的膳食补充剂成分。
FD&C法案第402(f)条(21 U.S.C. 342(f))规定,含有新膳食成分的膳食补充剂应被视为掺假,除非它符合以下两项要求之一:
(A)维生素;
(B)矿物质;
(C)草本植物或其它植物性药材;
(D)氨基酸;
(E)通过增加总膳食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物质
(F)以上(A-E)所列膳食成分的浓缩物、代谢物、组分、提取物或混合物。
仅限于以片剂、胶囊、粉末、软胶囊、液体或其他形式摄入(严禁含有舌下含服、局部施用、或注射使用的产品)的产品,这些产品不作为传统食品或饮食中的物质,并被标记为新膳食成分。
此外,FD&C法案21 U.S.C. § 321规定了膳食补充剂不包括以下成分:
被批准为新药、抗生素或生物制剂的物质;
被批准作为新药、抗生素或生物制剂进行调查的物质,已经进行了大量临床研究,并公开了此类研究的存在。
该物质在被批准以上两项之前已作为膳食补充剂或食品销售,则不适用于该排除条款。
含NDI的膳食补充剂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或NDI的制造商或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