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利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广大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一)主动披露适用条件
主动披露新政策红利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的扩大,时限要求的延长,量罚尺度的合理化,生产实际的重视,享惠措施的优化,宽严相济的科学化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六个月以内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 |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
主动披露时限1年→2年 |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 |
新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
新增影响加工贸易不予处罚情形 |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 24 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 1000 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 24 点后 3 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 500 万元以下的。 |
新增影响海关统计不予处罚情形 |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
新增影响海关秩序不予处罚情形 |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
新增影响程序性违规不予处罚情形 |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 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
新增影响检验业务 |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
优化减免滞纳金情形 |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
融合信用管理机制 |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 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
明确“同一”定义以及适用条件 |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 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本公告有效期自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54 号同时废止。 |
适用期限延长 |
(二)主动披露流程
1、企业自查并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办理)。
2、海关受理企业的《主动披露报告》。
3、海关核实是否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形。
4、海关处置。
(三)企业如何快速发现问题?
货物进口前阶段:申报不实影响税额;申报不实影响统计
货物到厂后阶段:单单一致,单货相符,企业每月核对报关和入库数量,金额、币制进行自我审查
生产使用、销售阶段:法定检验的底线;减免税设备程序性违规:移做他用,擅自抵押
(四)不认定为主动披露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时,进出口企业、单位一年内(连续12个月)对同一违反海关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为)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主动披露制度。
(五)主动披露提供资料
一般准备资料:
1.主动披露报告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情况需提供资料(仅供参考):
主动披露情形 |
准备资料 |
进口申报不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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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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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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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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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享
案例:某企业于2023年3月2日向海关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1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申报币制为美元,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海关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一条第(一)项,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此案例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分析:案例中的企业在6个月内发现了问题并且进行了主动披露,所以海关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果没有这个政策,企业就要面临行政处罚。
合规小提示:
1、定期对公司进出口活动进行内部审查。
2、定期就海关法律法规及进出口业务专业知识组织员工培训。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以避免可能的海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