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两个常见问题解答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特殊化妆品变更相关事项。
问1:特殊化妆品中所用原料商发生改变时应如何申请变更?
答复: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化妆品中配方种类比例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在平台中自行维护原料的商品名、生产商、原料报送码及原料安全信息附件。需要注意的是,原料安全信息的改变如果引起产品标签或者安全评估资料变更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问2: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时,未在标签样稿中填写实际生产的全部包装规格,增加或改变产品包装规格时,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复:参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四).1以及第五十条“仅净含量不同,企业不需要重复提交销售包装”,在增加或改变产品包装规格时,不需要申请变更产品标签样稿的净含量,可在上传销售包装时进行备注说明。
关于这一条,中贸合规中心理解为:
特殊化妆品注册完之后,如要增加包装规格(比如产品净含量从50ml到100ml),或者改变首次提交时填写的销售规格,不需要在“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中进行标签变更申请,只需要在上传销售包装时进行备注说明,从目前的注册申请流程来看,这将大大缩短特品新规格包装的上市周期,不需要经历90个工作日的技术审评期。
其实,关于特品标签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四)中有提到: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