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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精选第3期:食品标签标准相关问答
发布时间:2024-11-27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98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常见问题解答🔎,涵盖8大类别,这些问题多为企业在食品合规过程中频繁遇到的。基于日常相关工作经验,中贸合规中心(ZMUni)精心挑选了部分问答与大家分享,共设3期。本期为第3期,主要为食品标签标准相关问题解答。

1. 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


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


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6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

2. 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 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4. 如何判断“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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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件预包装食品能否不标示“规格”?

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6. 关于进口食品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保质期取决于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条件、包装材料、储运过程等多种因素,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自身水平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保证。但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7. 某些茶叶是否能免于标示保质期?

茶叶作为一类种类繁多的食品产品,具有多种特定的品质,茶叶在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利于保持品质的变化。生产者应根据原料来源、加工工艺、流通过程和消费习惯确定适当的期限为保质期。因此未将茶叶纳入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8.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各自”怎么理解?标签上如何标示?采用什么引导词?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可以是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为明确标示的主体,需要有引导词,引导词应使用标准4.1.6条款规定的用语。可以使用生产商、经销商等不易引起误解的用语。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


“分装”也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形式,包含在4.1.6.2条款界定的范围内,在标示分装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时,应按该要求执行。必要时,除“生产者”“经销者”的信息外,还可标示“分装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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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理解“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GB 7718—2011中第4.1.6.3条款所规定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地,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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