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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官方答疑:普通食品包装可以印制 “药食同源” 吗?
发布时间:2026-07-14

Q

食品包装上是否可以印“药食同源”四个字?

A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17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2009年10月22日修订)第十八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7年施行,现参照执行)第7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标称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可以使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的原料,但“药食同源”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标签标注用语。随意印制“药食同源”易被认定为混淆食品与药品界限,涉嫌以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或保健功能。 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涉事商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若商家拒不改正,将面临罚款,具体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 ‌‌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食品标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标注配料表时,应详细列出所有配料,并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特殊食品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28116。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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