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的香精过敏原一直是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重点。据欧盟接触性皮炎学会官方统计显示,化妆品引发的过敏案例中,至少有35%是由香精(料)过敏原引起。面对消费者安全诉求的显著提升,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监管部门纷纷启动香精过敏原标识清单的修订与制订。
为帮助企业精准合规,「ZMUni中贸合规中心」在本文中梳理汇总了全球热门市场化妆品香精过敏原标注要求,以供企业参考:
01
中国台湾
2025 年 1 月 21 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使用指南的标示规定》第 7 点修正草案,在“香精及香料之标示,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或Aroma 来表示”后,加上“但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同日,发布《化妆品应标示的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规定化妆品添加附表所列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超过规定使用浓度(淋洗类产品 0.01 %,非淋洗类产品 0.001 %)时,应标示其成分名,不得以标示香精、香料、Flavor 、Fragrance 、 Parfum 、Perfume 或Aroma 表示,共计 24 种(与目前中国《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标注的香精过敏原一致)。
2项草案将自正式公告发布起一年后生效,于生效日前已制造或进口的化妆品,得于原标示的保存期限内继续贩卖。2 项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截止。
02
欧盟
《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如果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1%,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
2023 年 7 月26日,欧盟发布条例 (EU) 2023/1545,对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 中的“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附录 III)进行修订,在现有 24 种香精过敏原在包装上单独标注的要求基础上,新增了对 57 种其他香精过敏原的相同标注要求,考虑到需要单独标注的新香料过敏原数量众多,并且涉及的化妆品数量众多,分别设有3 年和 5 年的过渡期 ,即欧盟市场中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化妆品,2026年7月31日后禁止上市,2028年7月31日后禁止销售。
新增加的57种过敏原中,涉及薄荷醇(MENTHOL)、月桂(LAURUS NOBILIS)叶油(LAURUS NOBILIS LEAF OIL)、肉桂(CINNAMOMUM CASSIA)叶油(CINNAMOMUM CASSIA LEAF OIL)等收录在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的原料,如有出口计划的中国化妆品企业应注意提前筛查。
03
美国
2022年12月颁布的《化妆品现代化法案(MoCRA)》要求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精过敏原,但目前美国FDA还没有发布香精过敏原相关的具体的法规。FDA网站列出了部分常见过敏原,其中包括香精过敏原,引用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第七修正案(现已修订)中列出的26种过敏原。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的法规日益加强,对化妆品成分的额外管制不断增加。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安全化妆品法案》和《化妆品香精香料成分知情权法案》要求,在加州销售的任何含有已知或被怀疑会造成伤害的成分的化妆品都必须进行CSCP(加州化妆品安全计划)通报,其中包括香精过敏原。此前,中贸合规中心已分享过关于CSCP通报的相关内容,详情请参见:
04
加拿大
加拿大发布修订有关化妆品成分披露的某些规定的法规:SOR/2024-63,当香料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含量超过0.001%或在淋洗类产品中超过0.01%时,必须在成分表中标出。化妆品标签需要标注香精过敏原的条例将于2026年4月12日生效。
法规设定了相应过渡期:2026年4月12日起,现存产品和新产品必须标注24种香精过敏原;2026年8月1日起,新产品必须标注81种香精过敏原;2028年8月1日起,现存产品必须标注81种香精过敏原。加拿大要求标注的81种香精过敏原清单与欧盟化妆品法规列出的一致。
05
韩国
韩国《化妆品法实施规则》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当化妆品中含有的25种香精过敏原(较24种过敏原清单多出欧盟已禁用的铃兰醛)超过一定含量时,企业必须在化妆品标签的“全成分”栏中进行标注。具体来说,在驻留类产品中香精过敏原含量超过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香精过敏原含量超过0.01%时,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目前,东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尚未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香精过敏原。ZMUni温馨提示:中国化妆品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需密切关注全球各地的法规差异,严格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香精过敏原标注要求执行,以确保产品在各市场的合规性,避免因标注问题影响产品的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