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精是化妆品中常用原料,广泛应用于香水、其他含香化妆品,但同时也是主要的致敏原之一。据欧盟官方评估,当地约有 1%–9% 的人群对化妆品香精存在过敏倾向。人体接触足量过敏原后,可能诱发湿疹(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等不良反应;对于已对某一过敏原致敏的人群,极低浓度即可引发过敏症状。
基于公众健康防护需求,欧盟和加拿大相继建立起严格的香精过敏原标签披露与限量管控体系,要求企业明确标注致敏成分,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风险。本文系统梳理中国大陆、欧盟、加拿大三地的最新监管要求,为出海美妆企业提供合规路径指引。
中国大陆:聚焦儿童化妆品
我国化妆品法规并不要求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日用香精全成分,也没有采用欧盟对于香精过敏原超出限定浓度须在标签上标注的规定。仅《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时,应当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并在法规附表中列出了24种过敏原。
欧盟:81 种致敏原新规7月全面落地
◾2003年3月,欧盟发布了化妆品指令(2003/15/EC),首次提出化妆品香精过敏原标签要求,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如果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的含量超过0.01%,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26 种香精过敏原。后续该指令整合至欧盟核心化妆品法规 (EC) 1223/2009,其中两种物质致敏风险极高被全面禁用,清单缩减为24 种。
◾2012 年 SCCS 出具专项科学意见书,除原本的24项过敏原外,该委员会还新认定了56种香料过敏原,这些物质已被明确证实会引起人类过敏,但当时尚未要求在标签上进行单独标注。
◾2023年7月欧盟发布《(EU) 2023/1545》修订法规,同年8月正式生效,将56种新增过敏香精全部纳入附录 III,强制单独标注清单扩充至 81种。为适配企业配方、包装改版及库存清退需求,设置过渡期。7月31日即将迎来第一个节点,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新产品需完全符合81种香精标注要求。第二个节点为2028 年7月31日,此后欧盟市场上已经在销售的产品也需要满足新要求。

加拿大:24种先行,81种清单即将执行
2024年4月24日,加拿大卫生部正式发布了SOR/2024-63号《关于化妆品成分披露的某些法规修订案》,标志着香精过敏原强制披露制度正式确立。在披露阈值方面,加拿大与欧盟保持完全一致:淋洗类产品浓度超过0.01%、驻留类产品浓度超过0.001%时须单独标注。
为确保行业平稳过渡,加拿大采取了分三阶段的渐进式合规路径。目前,第一个节点已过,加拿大即将迎来第二个实施节点。即自2026年4月12日起,所有在售化妆品(无论新老)须披露24种核心香精过敏原;而自2026年8月1日起,新上市化妆品须符合扩展后的81种香精过敏原清单要求。最后一个节点为自2028年8月1日起,所有已在市化妆品须全面完成81种清单的合规过渡。

写在最后
鉴于中国大陆与出口市场在香精标注要求上存在较大差异,ZMUni中贸合规中心建议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