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ZMUni中贸合规中心×BaseClear 欧盟Novel Food线上研讨会顺利举办。会议期间收到大量企业关切问题,现将现场问答整理汇总,为计划布局欧盟市场的食品原料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 Novel Food?
首先应明确产品的具体身份,包括来源物种、使用部位、生产工艺、组成、产品形式及拟议用途,再核实其是否符合 Regulation (EU) 2015/2283的定义: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被人类显著程度地食用,并属于该条列明的食品类别之一。
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核查:
🟠欧盟食用历史:收集能够证明具体产品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于欧盟作为食品被显著程度食用的证据,例如销售、进口、食品配方及实际消费记录。证据应能够对应产品身份、使用形式和用途。
🟠欧盟委员会的新型食品状态目录(Novel Food status Catalogue):其可作为初步判断工具,但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并非完整清单。(目录未收录某产品,不代表该产品一定属于/不属于 Novel Food)
🟠已公开的官方状态咨询结果(Consultation process on novel food status)。查看欧盟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判断结果,了解类似产品是否被认定为 Novel Food,以及作出判断的原因。同时,对比该产品与自己的产品在原料、生产工艺、组成和用途上是否相同,判断相关结论能否作为参考。
🟠Union list:查阅依据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7/2470 建立的“欧盟已授权新型食品清单”,确认是否已有授权覆盖具体产品,并核对规格、使用条件、标签要求和适用的数据保护限制。已列入清单的产品仍是 Novel Food,只是在授权条件内可以上市。未列入清单本身不能证明产品属于 Novel Food。
如果完成上述核查后仍无法确定,应向计划首先上市的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提出正式状态咨询。具体程序由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8/456 规定。咨询资料通常包括说明函、技术卷宗、支持文件及解释性说明。如计划同时在多个成员国首次上市,只需向其中一个成员国提出咨询。该程序用于确定产品状态,并不替代 Novel Food 上市授权。

如果供应商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生产菌株的关键遗传信息或生产工艺资料,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从EFSA的审评要求看,生产菌株和生产工艺是识别潜在安全危害的重要基础。具体资料要求取决于微生物类型、是否经过遗传修饰、在生产中的作用以及最终产品特征。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考EFSA相关指南。(如Guidance on the scientific requirements for an application for authorisation of a novel food 和Guidance on the characterisation of microorganisms in support of the risk assessment of products used in the food chain)
申请人有责任提供所有可获得的相关科学数据,包括专有、保密或已发表的数据。资料需要保密与资料是否需要提供给审评机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指南允许按适用程序提出保密请求,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非保密版本或摘要。保密请求本身并不免除安全评估资料要求。
过往EFSA评估记录显示,菌株关键资料不足可能使 EFSA 无法得出安全结论。

生产菌株的全基因组测序(WGS),是否有指定的标准方法或技术指南?
EFSA 已发布专门的 WGS 技术文件。建议参考以下指南文件,并结合 Novel Food 科学指南确定具体适用要求:
🟠EFSA statement on the requirements for whole genome sequence analysis of microorganisms intentionally used in the food chain
🟠Guidance on the characterisation of microorganisms in support of the risk assessment of products used in the food chain
🟠Guidance on the scientific requirements for an application for authorisation of a novel food in the context of Regulation (EU) 2015/2283

传统食物的提取物是否不属于Novel Food?
原植物或传统食品具有食用历史,并不自动意味着其所有提取物均具有相同的非新型食品状态。仅存在浓缩或组成差异,也不建议单独作为认定Novel Food 的充分依据。
对于植物提取物,通常需要结合 Regulation (EU) 2015/2283 第3(2)(a)(iv)条进行判断。如涉及新的生产工艺,还需考虑第3(2)(a)(vii)条,即该工艺是否在1997年5月15日之前未在欧盟用于食品生产,或该工艺造成食品的组成或结构发生显著变化。
欧盟公开状态咨询结果提供了以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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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产品 |
官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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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根乙醇提取物(Alcohol extract of kudzu (Pueraria lobata (Willd.) Ohwi) root) |
Novel Fo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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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至少10%羟基酪醇的橄榄果水提物(Aqueous extract of olive fruit (Olea europaea L.) containing at least 10% hydroxytyrosol) |
Novel Food;食品补充剂用途未在该咨询中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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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树花子实体提取粉(Extract powder from the fruiting body of Maitake (Grifola frondosa)) |
非新型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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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汉果煎煮液(Monk fruit (Siraitia grosvenorii) decoctions) |
非新型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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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橙果实可食部分干提取物(Dry extract derived from the edible parts of the fruit of Citrus sinensis (L.) Osbeck (sweet orange)) |
在食品补充剂中为非新型食品 |

如果相关试验在开展前未向 EFSA 进行研究通报(Notification of studies),是否仍可提交 Novel Food 申请?
仍存在提交或重新提交申请的路径,但不能保证申请会被认定为有效。应先判断研究是否属于通报义务范围,以及未通报或迟报的理由是否能够被接受。
对于自2021年3月27日起委托或开展、用于支持申请的相关研究,应通过 EFSA 研究通报数据库(Connect EFSA)及时通报,并在研究开始前完成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研究名称、范围、执行机构及开始和预计完成日期。
对于因研究通报不合规被认定无效、之后重新提交的 Novel Food 申请,新申请的有效性评估将在重新提交申请六个月后开始。(注意:六个月从重新提交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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