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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保健食品商标授权算委托生产?组合包装条码能用委托方的吗?官方答复来了
发布时间:2026-08-17

ZMUni中贸合规中心汇总近期官方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权威回复与详细解答,现已统一整理发布,供大家学习参考。



1

关于委托生产的组合包装

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咨询

Q

老师好: 随着《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发布,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如下。 客户A委托我司B生产一款最小销售单元为组合包装的食品,该组合包装食品的包装袋内含两个独立包装的食品,鸡排包和酱包。其中鸡排包是我司B生产,酱包是我司B从别的公司C采购(B从C单纯采购,不存在委托关系),我司B将自产的鸡排包和外购的酱包进行组装。鸡排包和酱包标签的全部信息都在该组合包装袋上标注体现。 请问,该组合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客户A的品牌,客户A前的引导词标为“委托方”、鸡排生产商我司B前的引导词标为“受托方”、外购酱包生产商C前的引导词标为“生产商”,该组合包装食品的商品条码使用委托方A的商品条码。这种形式,是否合规呢?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您关于委托生产组合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商品条码使用的咨询已收悉,结合现行《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关于标签引导词标注问题

 1.客户A委托企业B生产鸡排,存在法定委托生产关系,在外包装标注“委托方(A)、受托方(B)”,引导词使用规范、标注形式符合规章强制要求,不存在违规情形。 

2.餐包为企业B向C纯采购成品,无委托代工协议,实际生产主体为C,该组分标注引导词“生产商(C)”符合标签标注逻辑,多个生产者信息区分清晰、易于消费者识别,标注合法合规。 

3.该组合包装仅完成两款独立预包装食品拼装组合,未开展食品分装、深加工,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外包装分别列明不同产品生产责任主体,标签整体合规。 

二、关于组合包装使用委托方A商品条码问题

 组合包装为最小对外销售单元,委托方A是该组合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主体。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加工商品可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该条码使用方式合法有效。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2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后保健食品的相关疑问

Q

尊敬的省局领导,烦请拨冗解答如下疑问: 在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三个构成要素”的前提下,商超是否能将商标许可予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能力的生产商进行备案制/注册制保健食品的生产(商超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或商标名以外的商标)?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结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监管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1.若仅在保健食品标签使用商超商标、图案标识,不改变产品名称、配方,不对产品质量安全、原料交付、销售模式产生任何调整,仅为联名标识展示的情形,不属于法规界定的食品委托生产行为; 

2.若商超以商标授权为基础,委托生产商按照委托模式定制生产保健食品、参与产品管控、划定专属销售渠道,完整满足委托生产三要素的,则属于法定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必须严格落实委托生产备案、标签标注等全部合规要求; 

3.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即便属于联名非委托场景,商标使用、标签样式仍需严格契合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证书载明内容,不得擅自改动产品固有信息;如需开展正式委托加工,需同步完成委托备案,严格执行特殊食品委托生产专属监管规则。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3

关于GB7718-2025施行后,碱水面包

中氢氧化钠含量是否需要进行标注的问题

Q

老师们好!我司最近生产几款碱水面包,想咨询其中的碱含量是否需要标注,我司的氢氧化钠是作为加工助剂使用的,仅作为让面包拥有碱风味的作用,不属于我们想强调的配料,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标注含量吗? 因为GB 7718-2025中规定“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我们的面包名称就叫碱水面包;但同时7718也规定“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我们觉得碱水面包的碱属于一种口味,想咨询下各位老师们的建议,谢谢!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相关条款,针对您企业碱水面包标签标注问题答复如下: 

1.产品名称为碱水面包,文字中明确提及“碱”,对应加工所用氢氧化钠,符合标准中(食品名称提及配料或成分,应当标示该配料添加量或成品含量)的要求。 

2.氢氧化钠为加工助剂,在面包烘烤加工过程中会发生反应大量分解,终产品内残留量极低;但因产品名称专门体现“碱”这一成分特征,不属于单纯风味描述,必须在标签中标示氢氧化钠在成品中的残留含量,或在配料表如实标注该加工助剂。 

3.仅以风味、口味为由豁免标注不适用本场景:“碱水”是产品命名的核心特征词,直接指向生产使用的氢氧化钠,不属于标准里单纯说明口味、食用方式的描述用语,应当依规标注相关含量信息。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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