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MUni中贸合规中心汇总近期官方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权威回复与详细解答,现已统一整理发布,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问答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疑问

Q
尊敬的省局领导,还请拨冗解答如下疑问: 针对问答中提及的三个构成要素,是否仅在完全符合所有列明要求的情况下方视为符合? 如甲食品经营企业仅在要素一之中的“包装与标签标识”“发货交付要求”向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能力的乙食品生产商提出要求(不涉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要求等),并由乙生产商从事该食品的全部生产活动后向甲食品经营企业交付成品,此情形是否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是否应遵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问答答复如下:
1.委托生产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应当同时全部满足,缺一不可,只有全部要素达成,才构成食品委托生产法律关系,并非满足部分要素即认定为委托生产。
2.针对您举例情形:甲食品经营企业仅对“包装与标签标识”“发货交付要求”提出需求,未提出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等生产技术要求,由乙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全部生产技术要素、组织生产后交付成品,该情形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制的委托生产。
3.该模式属于经营企业采购成品的普通购销行为,不适用委托生产相关规定,乙企业作为实际产品生产方,独立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4.法规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委托方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生产技术要求,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受托方生产食品的行为。实施问答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生产技术要求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委托生产。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问答中的“三个构成要素”疑问-续

Q
尊敬的省局领导,上回问题存在遗漏之处(未对商标许可事宜进行阐述),已重新拟定,还请拨冗解答: 针对问答中提及的三个构成要素,是否仅在完全符合所有列明要求的情况下方视为符合? 如甲食品经营企业仅在要素一之中的“包装与标签标识”“发货交付要求”向具备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及能力的乙食品生产商提出要求(不涉及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方、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要求等),并将其拥有的商标许可予乙生产商,再由乙生产商从事该食品的全部生产活动后向甲食品经营企业交付成品(上有甲食品经营企业拥有的商标),此情形是否属于委托生产关系,是否应遵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一、法规依据
1.《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第二条:食品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办法。
2.监管判定核心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以委托方是否对生产环节施加实质性管控为根本判定标准,而非仅看商标授权、包装外观要求。 二、问题解答
问题1:委托生产三构成要素,是否必须完全全部满足才认定为委托生产?
是的。委托生产三核心法定要件需同时具备方可认定:
①委托方对食品生产提出定制化生产要求(配方、工艺、产品标准、原料管控等生产核心环节要求);
②受托方按照该专属定制要求组织生产;
③成品定向交付委托方、由委托方以自有品牌对外销售。 缺少任一核心生产管控要件,不构成法定食品委托生产。
问题2:仅限定包装标签、交付要求+商标授权,不干预配方/工艺/执行标准,是否属于委托生产?
该情形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制的食品委托生产关系,无需遵守委托生产备案、标签标注委托双方信息等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甲企业仅限定包装标签、交付要求、授权自有商标,未干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执行标准等核心生产环节,乙企业自主全权组织生产的,不属于食品委托生产,无需遵守委托生产备案、标签委托信息标注等管理规定,属于商标许可叠加普通食品现货购销行为。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