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企业快速了解化妆品监管处罚动态与高频合规风险,ZMUni中贸合规中心持续对国内外公开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整理,并收录于我们的官网【全球化妆品处罚案例库】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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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4月,全国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违规类型多样且处罚力度较重,相关案件包括无证/超许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缺陷、使用禁用原料、商标侵权及虚假广告等全链条合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违规类型筛选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读进行说明,期望为行业同仁提供有益参考:
一、无证生产/超许可生产:中医诊所自制面膜
案例1:中医门诊部自制“中药美白祛斑面膜”
浙江某中医门诊部通过医生开方、抓药、打粉、包装等方式,自行生产“中药美白祛斑面膜”,并以赠送及销售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产品宣称具有美白、祛斑、祛痘等功效,属于特殊化妆品,但当事人既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也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及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及违法包装材料,并处3000元罚款,罚没合计3840元。
——<丽莲市监处罚〔2026〕86号>
案例2:超许可范围生产睫毛精华液
广州某化妆品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液态单元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睫毛精华液类化妆品7110盒,其中7101盒已销售;同时,在监管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生产记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隐瞒真实生产情况。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9941元,并合计处以17.56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464号>
案例3:无证生产精华油并销售超万瓶
某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多款精华油类化妆品,共生产10148瓶,其中10000瓶已对外销售;涉案产品均未备案,标签缺少备案人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且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使用原料不一致。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以及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4152.84元、没收涉案化妆品及标签,并处罚款106554元,罚没合计12.07万元。
——<东市监处罚〔2026〕349号>
案例4:无证灌装唇釉试用装被查
某化妆品经营企业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员工自行灌装唇釉试用装产品,被现场查获已灌装试用装253支及半成品11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26.5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唇釉试用装及半成品共264支,并处13万元罚款。
——<平市监处罚〔2026〕143号>
二、生产质量体系缺陷:生产记录、放行管理等存在问题
案例1:防晒喷雾、定型喷雾多项质量管理失控
广州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有效许可或未按规范组织生产的情况下,生产多款定型喷雾及防晒喷雾类化妆品,其中多批次产品被检出不符合规定(包括防晒剂标识缺失及甲醇超标等问题),且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并保存生产、销售及检验记录等情况,涉案产品均已销售或无法召回。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未按技术规范及许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化妆品2700瓶及相关生产原料设备,并没收违法所得920元,同时处23万元罚款。
——<穗花市监处罚〔2026〕342号>
案例2:未设质量负责人、未经检验即放行产品
浙江某化妆品生产企业被查出存在多项生产管理问题,包括未设置质量负责人、未经检验及放行即销售化妆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等。同时,其生产的部分芦荟胶产品还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问题。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标签标识违法等行为,依法没收涉案产品及违法所得约5385.6元,并合计处以9.8万元罚款。
——<义市监处罚〔2026〕930号>
案例3:生产体系缺陷叠加标签虚假与超许可生产
广州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未按要求建立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放行记录的情况下,被认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同时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眼部护肤类化妆品行为,并在部分产品外包装标注虚假生产企业信息。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及标签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约2.46万元,并合计处以约13.18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15.64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648号>
三、禁用/有害物质风险:祛痘类产品高发问题
案例1:染发产品检出非那西丁
浙江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染发类化妆品,经检验及复检均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禁用物质非那西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5万元,违法所得6487.43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不合格染发剂155盒、没收违法所得6487.43元,并处8.25万元罚款。
——<浙药监处罚〔2026〕11号>
案例2:祛痘精华液检出睾酮
广州某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上游供应商购入并销售“祛痘精华液”产品,共购进475盒,其中对外销售474盒,另有少量产品用于召回检测与销毁。经检验,该批次产品检出禁用成分睾酮,属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351.2元,并处1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629号>
案例3:多批次祛痘产品检出甲硝唑、氯霉素
广州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多批次祛痘类精华水及平衡水产品,经抽检检出禁用原料甲硝唑、氯霉素,同时在飞行检查中发现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情形。涉案产品涉及多批次生产,部分已流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及未按规范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产品若干,并没收违法所得7705.4元,同时处32.5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33.30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389号>
案例4:卸甲膏批次检出二氯甲烷
广东某化妆品经营企业委托生产某品牌卸甲膏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销售。经多地检验机构抽检,均检出禁用原料二氯甲烷,属于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标签标识虚假等问题。涉案产品部分已销售、部分召回退回处理。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多项化妆品违法行为,最终没收违法所得约1.60万元,并处以罚款约38.25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409号>
案例5:祛痘精华乳苯含量超标
广州某化妆品经营企业从上游供应商购入并销售控油祛痘类精华乳产品,共购进1594瓶并全部售出。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苯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603元,并处1万元罚款,罚没合计约1.56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405号>
四、经营与宣传合规:无照经营、侵权及虚假宣传并存
案例1:无照经营大量进口化妆品
浙江某经营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通过线上渠道经营进口化妆品及服装等商品,销售包括化妆水、防晒霜、精华、唇膏、口红等30个品类进口化妆品,共计34403件;相关产品存在无中文标签、部分普通化妆品未备案、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等问题,同时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无照经营、经营无合法来源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进口化妆品34403件,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6.5万元罚款。
——<云市监处罚〔2026〕40号>
案例2:香水包装涉嫌“混淆”被处罚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某品牌香水产品,通过线上平台及线下渠道销售共968瓶。监管部门认定其产品包装、装潢等标识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构成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500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581号>
案例3:超许可生产并构成商标侵权
广州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眼部护肤类”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睫毛精华液,并以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行销售。经查,共生产4637盒,其中多数已销售,违法经营额约3003.9元,违法所得3000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超许可范围生产化妆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涉案产品6盒,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合计处以约1.6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632号>
案例4:广告宣称涉及医疗用语
浙江某企业在官网“XX单方精油”“葡萄籽油”等产品页面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进行宣传。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构成发布含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1万元。
——<苍市监处罚2026〕229号>
🎯写在最后:
相关案例提醒化妆品企业:化妆品合规覆盖研发、生产、流通及传播的全生命周期。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提前开展产品与宣传审核,是降低监管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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