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行业法规环境持续演变,为帮助企业及时把握法规动态,ZMUni中贸合规中心定期发布全球化妆品法规动态月度汇总,涵盖中国及热门化妆品出口目的地在法规动态、行业监管等多个方面的市场准入要求动向。今天和大家分享2026年5月相关更新。
中国化妆品法规动态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2026年5月,国家药监局共公示20个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相关信息如下:
上述20个化妆品新原料均未公开技术要求,均暂未进入监测期。
二、政策法规
1.《牙膏》等2项口腔护理用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两项口腔护理用品国家标准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至2026年6月20日。两项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将分别替代现行的GB/T 8372-2017《牙膏》 与GB/T 35919-2018《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分类和术语》。
2.中国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8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明确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施检验。此次新规重磅调整,涵盖进口检验地点迁移、牙膏纳入参照管理、半成品进口便利化、准入全程电子化比对等核心内容。
3.国家药监局发布3项化妆品标准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6年5月15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等3项标准,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
《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酸性紫43号(CI 60730)》《汞及其化合物》为修订标准,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规定。《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酸性紫43号(CI 60730)》等2项标准自2028年6月1日起实施。《汞及其化合物》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在上述标准实施前,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提前实施上述标准。
4.中检院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勘误信息的通知
2026年5月22日,中检院发布通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核查发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中个别条款存在文字错误,现将勘误表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按勘误表中更正后内容执行。
本次勘误涉及3项技术细节:一是将“苯二甲酸氢钾”更正为“邻苯二甲酸氢钾”,涉及pH值及砷含量测定相关条款;二是将ICP-MS元素检测取样量由“0.2 g”更正为“0.5 g”,涉及化妆品及牙膏中锂等43种元素检验方法;三是将石棉检测操作中的“20 L”更正为“20μL”,涉及分析试样准备环节。
5.国家药监局发布8项化妆品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6年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将《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自2027年3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检验方法》《化妆品中1-羟乙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盐等11种原料检验方法》《人体长期试用试验方法》等4项为新增方法;《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方法》《体外哺乳动物染色体畸变试验方法》《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90天经皮毒性试验方法》等4项为修订方法,替换原有方法。
6.《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
2026年5月14日,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作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该标准旨在限制食品和化妆品商品过度包装,推动绿色低碳消费。
原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6/art_a61062321bc34fa6b664d08a0cb88983.html
三、地方动态
1.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2026年5月9日,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上海市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首批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地应当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产品应当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内的口岸进口。自2026年5月11日起实施。
2.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意见
2026年5月19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企业分级划分实行百分制评定,针对企业产品质量风险、管理体系风险、合规管控风险等要素进行评价,设置四个等级:A级(规范企业、90分(含)以上);B级(重点企业、70分(含)—89分);C级(关注企业、60分(含)—69分);D级(警示企业、60分以下)。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直接评定为B级及以上。
分级评定以质量体系运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缺陷整改、行政处罚、监督抽检等日常监管数据为依据,实行客观量化、统一标准、动态评定,确保分级结果科学公正。
原文链接:
https://mpa.shaanxi.gov.cn/zmhd/yjzj/202605/t20260519_3639504.html
3.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海南省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自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6年5月29日,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自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为全面规范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系统性提升备案质量,减少企业备案补正、撤回、虚假备案等问题,夯实化妆品备案监管基础;同时精准指导化妆品备案人落实质量安全负责人备案资料审核法定职责,统一企业内部备案资料自查、审核标准,实现备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助力本省化妆品行业合规、高质量发展,依据标准制定本指南。
原文链接:
https://amr.hainan.gov.cn/himpa/xxgk/gsgg/hzpgg/202605/t20260529_4084691.html
四、官方问答
1.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用户权限专刊问答
2026年5月8日,中检院发布《烫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烫发化妆品质量控制要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项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及相关问答。问答明确:全面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后,纸质原件等改由境内主体签章确认后提交电子版;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相关经验可视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经验;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权书,延长授权期限等问题。
2.中检院发布《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的问答
2026年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将《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自2027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日,中检院发布《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等8项方法的问答。此次更新进一步统一技术尺度,为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更科学的技术支撑。
五、行业监管
1.国家药监局通报4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2026年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44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6年第16号)。本次不合格化妆品涉及防晒、染发、面膜、洗发水、沐浴露、发膜等多个品类。其中多批次防晒染发产品存在“成分比对”问题,多批次洗护产品微生物超标,另有部分产品检出禁用组分或限用物质超标。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60509163223198.html
2.国家药监局通报40批次不合格化妆品
2026年5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4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6年第19号)。本次不合格化妆品覆盖防晒、染发、面膜、洗发、护发、沐浴、牙膏等多个品类,问题集中在成分不符、微生物超标、防腐剂超标三大类。
从产品类型来看,防晒类产品占比最高,共19批次,涉及防晒乳、防晒喷雾、隔离防晒乳等;洗发、沐浴、护发素等洗护类产品共10批次,染发类产品共9批次,面膜和牙膏产品各1批次。
3.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4月未准入境化妆品信息
202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4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数据显示,4月共有40批化妆品因标签不合格被不予入境,其中39批均为试用装、赠品类产品,问题高度集中。
小样、试用装及赠品类化妆品由于形态灵活、流通场景多样,在实际监管与合规管理中更容易被弱化处理。但无论是从生产、标签标识、注册备案到经营管理,小样类化妆品同样须严格遵守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
六、标准动态
1.中国香妆协会批准发布《化妆品用原料 多花黄精提取物》等四项团体标准
2026年5月12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程序,组织完成了《化妆品用原料 多花黄精提取物》《化妆品稳定性评价 多重光散射法技术指南》《化妆品用原料 硅石(介孔材料形态)》《化妆品中四氢甲基嘧啶羧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团体标准,现予以批准发布。
原文链接:
https://www.caffci.org/feed/QdJ6Lygd
国际化妆品法规动态
一、亚洲
1.韩国升级海外直购疑似假冒化妆品安全检测
2026年5月12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部(MFDS)、特许厅(KIPO)与关税厅(KCS)宣布展开联合行动,针对通过海外在线平台直购流入的疑似假冒伪造化妆品,启动大规模安全检查及通关拦截。此举旨在应对日益增长的跨境电商消费趋势,通过将全年的安全检查规模扩大至1,200件,严查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及侵权仿冒行为,全力保障公众健康并维护韩国本土美妆产业的品牌信誉。
原文链接:
https://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880&aprchId=BUT0000029&sysCd=SCD02
2.韩国修订《化妆品生产、进口业绩及原料目录报告规定》
2026年5月13日,韩国MFDS发布官方公告,正式实施《化妆品生产、进口业绩及原料目录报告规定》的部分修订案。此举旨在改进和弥补现行制度运行中的某些不足,例如要求接收化妆品生产绩效报告的相关机构负责人,核实未上报此类绩效的化妆品责任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同时要求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对未上报绩效的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后,采取相应措施。
原文链接:
https://www.mfds.go.kr/brd/m_207/view.do?seq=15168&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3.泰国更新胡椒醛在化妆品使用要求
2026年5月21日,泰国卫生部在《皇家公报》(Royal Gazette)发布《关于胡椒醛在化妆品中的使用》公告,对胡椒醛(Piperonal,又称Heliotropine)在化妆品中的使用要求进行更新,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新要求,胡椒醛(CAS No.120-57-0)可用于所有类别化妆品,且成品中的最高允许使用浓度为1%。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含胡椒醛的原料中,胡椒醛浓度不得超过10%;
◾含胡椒醛的原料仅可用于芳香剂(Fragrance)或护肤(Skin Conditioning)用途。
原文链接: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15325.pdf
4.泰国加强微针类化妆品监管,部分产品或面临市场准入限制
2026年5月21日,泰国卫生部在《皇家公报》连续发布三项与微针类化妆品相关的监管公告,涉及微针化妆品管理、针状晶体结构产品限制以及可溶解微针贴标签要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产品在泰国市场的监管边界。
根据新规,具有微针(Microneedles)结构的化妆品原则上被列为禁止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同时,含有能够刺入皮肤的针状晶体结构成分的化妆品也被纳入禁止范围。该规定可能对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海绵骨针(Spicules)、微晶针等利用物理穿透方式促进活性成分吸收的产品产生影响。
不过,法规也设置了例外情形。用于面部或身体护理的可溶解微针贴(Dissolving Microneedle Patch)仍可作为化妆品进行管理,但其微针长度不得超过100微米。此外,仅用于出口的相关产品仍可在泰国生产或进口,但不得在泰国国内市场销售。
与此同时,泰国还对可溶解微针贴提出了新的标签要求。企业需在产品标签上增加警示语,提醒消费者产品可能引起刺痛、刺激或其他皮肤不适反应,并建议儿童、敏感肌人群以及皮肤存在炎症、损伤等情况的消费者谨慎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15326.pdf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15327.pdf
https://ratchakitcha.soc.go.th/documents/115328.pdf
二、欧洲
1.SCCS初步评估:苯乙酮作为NCS组成成分在100 ppm以下可安全用于化妆品
2026年5月4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苯乙酮安全性的初步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6日。
SCCS认为,当苯乙酮作为天然复合物质(NCS)中的组成成分存在于化妆品中,且在最终产品中的浓度不超过100 ppm(0.01%)时,并在综合考虑除化妆品外的其他暴露来源(如食品和吸烟)的情况下,该使用情景是安全的;该结论仅适用于苯乙酮本身,不涉及NCS整体的安全性评估。
2.欧盟Omnibus Act VIII于5月1日正式实施,18项CMR物质纳入禁限用管理
2026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6/78条例(Omnibus Act VIII),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对化妆品中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的管理要求进行更新。该条例已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订涉及欧盟化妆品法规多个附录内容,包括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准用着色剂及准用防腐剂清单。自2026年5月1日起,含有相关受影响成分且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化妆品不得继续在欧盟市场销售,并应在生效日前完成市场清退。
3.欧盟化妆品法规更新,5月18日起已正式生效!
2026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6/909条例,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进行修订,涉及潜在内分泌干扰物质、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及紫外线过滤剂等相关要求。该条例已于2026年5月18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订涉及多个附录内容,新增和调整多项原料管理要求,包括部分香精过敏原、锌盐、铝及含铝化合物、染发剂原料、防腐剂银锌沸石以及紫外线过滤剂DHHB等。
同时,欧盟为部分受影响原料设置了过渡期安排。相关企业需关注不同物质对应的实施时间节点,及时开展配方、标签及产品合规评估,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欧盟市场准入要求。
*消息来源说明:本文由中贸合规中心基于各国/地区的化妆品监管机构最新法规动态整理而成。若存在表述/理解上的差异,请以官方实时发布的信息为准。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