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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汇总|关于使用海南香露兜叶(斑兰)食品原料进行二次加工、经营流通或直接食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5

提问

您好。我司是海南某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的战略合作单位,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斑兰粉、斑兰浆,斑兰汁等海南特色食品原料。海南省已于2022年将斑兰(香露兜叶)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海南省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香露兜叶(粉)》(DB S46/004-2022),已于2023年5月16日正式实施。并于2024年6月14日颁布《斑兰叶粉(T/HIFSA0004-2024)》、《速冻斑兰叶汁(T/HIFSA0005-2024)》的团体标准。目前广东、湖北省相关单位均已同意“企业可采购符合海南省DBS46/004-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香露兜叶(粉)》的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请问在贵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否采购符合海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斑兰(香露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进行二次加工、经营流通或直接食用?


答复1

答复单位:

福建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没有“香露兜叶(粉)”相关标准,香露兜叶(粉)在我省目前没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可否采购符合海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斑兰(香露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进行二次加工、经营流通或直接食用”建议你司咨询我省卫生行政部门。



答复2

答复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现答复如下: 香露兜叶在广东缺乏食用历史,广东省不是香露兜叶的生产地。企业使用香露兜叶作为原料,需采购符合海南省DBS46/004-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香露兜叶(粉)》的香露兜叶产品。 此复。2024年1月11日。


答复3

答复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等规定,有关普通食品原料问题,以国家、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书面公告及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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