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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问答精选第1期:国标过渡期、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相关
发布时间:2024-11-21

近期,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98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常见问题解答🔎,涵盖8大类别,这些问题多为企业在食品合规过程中频繁遇到的。基于日常相关工作经验,中贸合规中心(ZMUni)精心挑选了部分问答与大家分享,共设3期。第1期包含6个问题解答,重点涉及食品国家标准的过渡期、食品中的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内容。

1.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过渡期内应执行原标准还是新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在过渡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在实施日期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干制水产品是否包含干制的藻类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附录A规定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干制的藻类制品属于藻类制品类别,不属于干制水产品。

3.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的“可食用部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可食用部分”的定义为,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这里强调非食用部分的去除是使用机械手段,不包括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毛油)通过加工而得到精炼植物油、水分蒸发、茶叶浸泡等,这些不属于该定义所指的获得可食用部分的范畴。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5条款规定“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是否可以理解为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均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5条款“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规定,符合GB 2758—2012适用范围的葡萄酒(不限酒精度)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菌落总数指标要求是否不适用于添加活性菌种的冲调谷物制品?

冲调谷物制品中添加活性菌种系新开发的产品类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的菌落总数指标不适用于添加了活性菌种(需氧和兼性厌氧)的冲调谷物制品,该类产品在标签上需标示活性菌种含量,以明示产品类型。

6.如何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的“可食用部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附录A规定了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干制的藻类制品属于藻类制品类别,不属于干制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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