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
《消费品安全条例》
《消费者安全规例》
立法会八题:化妆品安全测试(2006)
立法会二十二题:规管美容和护肤产品(2014)
立法会十六题:对化妆品、护肤品及纤体健康食品的规管(2017)
立法会十四题:规管个人护理产品和化妆品的成分及标签(2018)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中医药条例》
《中药规例》
2.化妆品产品归类
在香港,化妆品一般属于消费品范畴,主要应满足《消费品安全条例》和《消费者安全规例》要求。若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中所订明的「药剂制品」的定义,有关产品必须符合其安全、质量及成效方面的要求,并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才可以合法在本港销售;若符合《中医药条例》有关「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则受《中医药条例》规管。必须先经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辖下中药组注册,方可进口、在香港制造和销售。
3.一般安全规定 (GSR, 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
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必须确保消费品符合一般安全规定。
所谓「一般安全规定」,即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有关消费品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 而确定消费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就该消费品所采用的任何标记,及就该消费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给予的指示或警告; 和由标准检定机构或类似机构就该消费品所属的消费品类别,或就与该类别的消费品有关事宜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标准。
4.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
①香港海关:
香港海关负责《消费品安全条例》的执法工作。就个人护理产品及化妆品安全的规管,海关会按照《条例》考虑相关的合理安全标准,当中包括由欧盟、美国及内地发布的标准或规定,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如发现有不安全的产品,海关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以保障消费者。
②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
创立于1980 年,以服务化妆品行业、帮助同业推广业务、收集同业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为宗旨,成为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
③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根据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市场监测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测试报告及消费提醒;
出口中国香港合规流程
中国香港清关相关:
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自由港。进口及出口货物均毋须缴付任何关税,亦无任何关税配额或附加税。香港特区亦不设任何增值税或一般服务税,只有四类应课税品需要缴税,包括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