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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再次征求意见,或将迎来重要调整
发布时间:2024-01-23

2024年1月19日,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辅食营养补充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2018年和2019年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已两次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现行版本为GB 7718-2011,其于2011年04月20日年发布,于2012年04月20日年实施。

中贸合规中心ZMUni整理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中变动较大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预包装食品定义

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范围。

复合配料

复合配料必须单独体现,不可展开与原始配料合并标示。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规范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

  • 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的限制性使用要求
  • 增加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 规定保质期1 年及以上的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 新增保存期相关内容:保存期为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超过保质期后仍能保持食用安全性的日期或期限。保存期作为可选择标示内容。
  • 对于没有标示生产日期的进口食品,可根据最佳使用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推算后标示。

过敏性物质

将直接添加的致敏物质由推荐性标示变为了强制性标示,生产线中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可推荐标示。

原产国和进口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地区)。

  •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 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
  • 如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
  • 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食品声称

将食品声称分为一般性声称、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保健食品声称四类。

  • 一般性声称主要包括特性声称、条件声称、对比声称、定量(含量)声称和感官声称。
  • 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应声称,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对健康效应进行声称;
  • 营养声称及营养成分作用声称严格按照GB 28050和GB 13432执行;
  •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及“具有降低疾病发生风险效应”的配料或成分进行健康效应声称时,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 保健食品声称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数字标签

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使用数字标签作为标签载体。

  • 当使用数字标签时,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相关标签标示信息在扫码获取信息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同时应避免弹窗广告等干扰消费者阅读食品标签信息。
  • 通过数字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无论是否使用数字标签,食品实体标签都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标示。

文字要求

日期标示最小字符高度不宜小于3mm,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大于3:1。

在原有1. 8mm 的基础上,增加了2 档字高要求:当包装物最大表面积达到150 cm2 和400 cm2 时,最小字高应分别大于等于2 mm和2.5 mm。

 “标签瑕疵”

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要求“标签瑕疵”必须与食品安全没有直接关系。

将字体、字号、字高、最大表面面积要求等与食品安全无直接关系的格式性要求从标准正文移至附录,食品标签上相关内容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时,便于市场监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按照“标签瑕疵”加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行业负担。

结语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在食品安全和标准化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GB 7718的变更不仅影响着食品生产企业的标签管理,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品选择和健康安全。因此,企业应持续追踪这一标准的最新动态,并及时调整自身的标签标识策略,以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信赖度。

如果您的企业在适应或实施这些新标准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有任何意见,中贸合规中心ZMUni非常欢迎您与我们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咨询服务,并可代表您的企业提交意见和建议,帮助您更好地适应这些新规定,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证产品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