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贸合规中心

中贸合规中心

菜单

资讯中心

>

法规速递

注意!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
发布时间:2024-03-08


图片

为推进化妆品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广告对化妆品品牌建设的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药品监管局根据《广告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化妆品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于2024年3月6日联合制定出台《上海市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合规指引》。


该《合规指引》共六章四十一条,中贸合规中心提醒企业重点关注:


第十七条 化妆品广告中不宜宣传不属于化妆品的功效。


● 防脱发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调节激素影响和育发、促进生发以及类似用语。

● 祛痘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调节激素影响、杀(抗、抑)菌和消炎以及类似用语。

● 修护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以及类似用语。

● 除臭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以及类似用语。

● 爽身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可抑制改善病理性多汗以及类似用语。

● 美容修饰类产品广告中,不应宣称具有促进睫毛生长功效以及类似用语。

● 抗皱类产品广告中,不宜宣称去皱、除皱以及类似用语。

● 护发类产品广告中,不宜宣称修复受损发质,修复开叉分裂以及类似用语。


第十八条

化妆品广告中宣传原料成分,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不得宣传未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原料。仅使用配方名称进行宣传的,建议在广告中对该配方成分或者原料信息进行明示。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对配方进行宣传,产品配方中应确实含有该类原料。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广告中不得宣传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等;化妆品中添加有部分天然或者有机原料的,不应概括宣传为“纯天然原料”或者“有机原料”,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或者“有机产品”。化妆品广告中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或者类似的用语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版权声明:公共信息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