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月未准入境食品数量
2024年08月26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7月的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其中:
7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等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共392批次,环比减少16.2%,同比增加73.5%。
二、7月未准入境问题点解析
7月因“使用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或“非食品原料”而未准入境的情况较过往增加明显。中贸合规中心ZMUni选取了7月通报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1. 黑加仑叶(某哈萨克斯坦茶叶)
黑加仑叶(Leaves of Ribes nigrum)在某些亚洲国家以其浓郁的香气和丰富的营养成分而备受青睐,被用于调制草本茶。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尚不是中国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暂不能用于食品(包括代茶饮)中。
中贸合规中心ZMUni提示:如果企业有计划将黑加仑叶用于食品,可考虑进行新食品原料申报。作为参考,2023年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Yerba mate)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卫健委2023年第10号公告),公告中许可的食用方式为泡饮。
2. 谷胱甘肽(某台湾压片糖果)
除化妆品外,谷胱甘肽在注册类保健食品中已有应用,此类产品的保健功能多为 有助于抗氧化 和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等。但其在普通食品中并无使用依据,不得用于普通食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对 咨询有关“酵母抽提物(谷胱甘肽)”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的依据 的回复中指出:“酵母抽提物是以食品用酵母为主要原料,以酵母自身的酶或外加食品级酶的共同作用下,酶解自溶(可再经分离提取)后得到的产品,并富含氨基酸、肽、多肽等酵母细胞中的可溶性成分。在GB2760,GB14880-2012中有规定的食品类别,酵母抽提物是食品配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谷胱甘肽是指主要原料为谷氨酸、半胱氨酸、甘氨酸的小分子肽,谷胱甘肽列入《中国药典》,属于药品,不等同于酵母抽提物。使用酵母抽提物需满足GBT 20886.2-2021对酵母抽提物的规定”。
中贸合规中心ZMUni提示:谷胱甘肽不能用于普通食品,在使用含有谷胱甘肽的酵母抽提物时,建议企业确认其是否符合酵母抽提物的相关规定。
3. 黄芩浓缩液(某韩国果冻)
黄芩(Scutellaria baicalensis)及黄芩提取物为中国药典收录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即药食同源物质或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另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前不久发布的“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中指出:“食药物质目录中的物质可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作简单水提处理(未改变物质基础)。由该水提液经物理过程(如冷冻干燥、喷雾干燥、真空干燥、热风干燥等)制备得到的浓缩液、浸膏或粉体可作为原料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在终产品中的量经折算后应与原物质的传统使用量一致。”。
中贸合规中心ZMUni提示:近年来,药食同源相关话题备受关注。生产企业在使用植物成分或提取物时,应核查其是否为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是否已列入药食同源物质名单,或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其使用具有充分依据。
目前,已发布的药食同源物质名单有四批,共包含106种物质(其中6种物质仅可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使用)。详见往期文章:药食同源物质汇总(2024.08.26更新)。
三、中贸提示
中贸合规中心有着丰富的食品合规经验,助力国内外相关企业产品高效、合规、安全的进入市场、缩短上市时间、降低合规和生产经营成本,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产业配套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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