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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是指除饲料原料和预混物以外的物质、微生物或制剂,它们被有意添加到饲料或水中,以便特别是发挥Regulation (EC) 1831/2003第5条第3款中提到的一种或多种功能。
第5条 第3款 规定饲料添加剂应:
(a) 有利于改善饲料的特性;
(b) 有利于改善动物产品的特性;
(c) 有利于改善观赏鱼和鸟类的颜色;
(d) 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
(e) 有利于改善动物生产的环境影响 ;
(f) 有利于改善动物的生产、表现或福利,特别是通过影响胃肠道菌群或提高饲料的可消化性,或;
(g) 具有抗球虫病或抗组织滴虫病的效果
另外,第5条 第2款 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应:
(a) 对动物健康、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b) 以可能误导使用者的方式呈现;
(c) 通过损害动物产品的独特特征,或误导消费者关于动物产品的独特特征认知,来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欧盟将饲料添加剂分为5大类,分别为:
欧盟对饲料添加剂有严格的监管。根据欧盟条例Regulation (EC) 1831/2003,所有计划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饲料添加剂都必须得到欧盟的批准。
欧盟实行饲料添加剂正面清单制度。只有列入正面清单的饲料添加剂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正面清单可通过European Union Register of Feed Additives查询,其规定了每种添加剂的用途、用量等信息。
此外,欧盟要求对动物源食品中饲料添加剂残留进行监测,确保残留量符合标准。
第一类:适用于属于 "动物技术添加剂 "和 "球虫抑制剂和组织滴虫抑制剂 "类别的添加剂,以及由转基因生物(GMO)组成、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添加剂。第一类授权颁发给特定的组织或持有人。
第二类:适用于"技术添加剂"、"感官添加剂 "和 "营养添加剂 "类别。第二类授权不属于特定组织或持有人。
欧盟条例Regulation (EC) No 1831/2003第 4(3)条要求饲料添加剂的授权申请人或其代表必须在欧盟(以前称为 "共同体")内设立。
两类授权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EEA) 的有效期均为 10 年。授权可被延续 10 年。续期申请应在授权到期前至少 1 年送交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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