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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境内责任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境内责任人。
◾️ 如果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内工厂生产化妆品则需要指定境内责任人;
◾️ 如果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工厂生产化妆品,则无需指定境内责任人。
◼️ 必须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化妆品经营及进出口业务
*注:境内责任人不必与经销商一致,可以由品牌方指定经销商、子公司、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2. 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3. 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4. 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5. 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1. 境外品牌方(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对《境内责任人授权书》进行公证、认证。
2. 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并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境内责任人信息表》、《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品牌方(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不良反应检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以及境外品牌方(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3. 用户权限审核通过后,产品可以在该权限下申请注册和备案检验,以及申请产品注册/备案。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内容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
授权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永久授权;无论授权书是否体现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和配合监督检查等内容,境内责任人均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协助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和配合监督检查等义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权书,延长授权期限。逾期未重新提交的,境内责任人将无法继续为对应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新增的注册或者备案事项,名下已开展的注册或者备案事项可继续办理完毕。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2. 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3. 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 境内责任人代理
◼️ 不良反应监测支持
◼️ 监管沟通支持
◼️ 产品召回协助
◼️ 法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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